早上在莱卡中文站看到一篇鼓励摄影师拒绝创作共用协议(Creative Commons)的文章(作者Lancelot23)。 下面说一下我对这篇文章的一些看法(括号中有编号的粗体字是我的,其余节选自原文):
1.如果我在使用你照片的Blog上放置Adsense广告?
2.如果我用非商业用途照片建立一个靠广告维持的网站?
3.如果我在收费讲座的PPT中使用到你的图片?
4.如果我出版一本你的画册,但是只卖印刷成本价,或者标价中算入我的时间、劳力成本?
(5.以上这些几乎是难以避免的–哪怕你保留所有版权也一样。别嫌多,这些还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。必须承认,一些”非商业用途”是难以界定的,不过你可以在你的许可里加上要求署名的条款,于是这些作品也许可以让一些人从中获利,也能为作者提高知名度。如果你要跟我说一些人并不在乎作者在cc协议中提出的署名要求,那请看我的第1.段–加没加作者的署名是很好界定的,你会知道在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的。)
除此之外,CC还有很多奇怪复杂的问题,例如一个也许你并不知道的事实:你在美国Flickr网站上保存的照片的CC版权,在中国无任何法律效用–法律是根据国境而不同的,除非美国Flickr愿意提供”创作共用2.5″授权,很明显这也是mission impossible.
(6.以上这段纯属胡说八道。请看下面来自CC中国官方网站的截图<截图页面>。另外建议Lancelot23兄–不懂可以查资料,千万不要不懂装懂。且听枫吟兄后来留言说明:以上观点是向CC创始人求证的,我想是真的,所以就此事向他道歉,且愿意承认反而是自己求证不足,对不起。如事实如此,我对CC官方站作出如图说明很不满,当然我也会联系CC官方人员进行进一步确认,以求准确无误。)

也许你会说,无所谓,我放弃照片的版权,让我的作品出现在《时代周刊》上也不错,而现实中更有可能发生的是,Google Adsense某个”XXXX医院XX疾病”上贴出你Flickr里的照片–谁让你放弃了图片版权呢?
(7.不好意思,这又是一个选择性失忆的例子,你忘了你放弃的权利不包括”商业使用”,Adsense是广告,这并不难界定是否商业用途吧?再提醒你一下,你可以起诉–就像你保留了所有版权一样。)
共享与自由是崇高的理想,但是,现实告诉我们,越是崇高的理由,越容易被更大的邪恶所利用。
(8.尤其是在法盲成群的环境中。)
BTW.本文讨论的均为图片版权,与文字版权无关,同时谨向为摄影师版权权利斗争的玛格南图片社表示敬意
(9.对玛格南图片社我也有同样的敬意)
其实我不太喜欢CC
很不幸,关于Flickr的问题,是经过当面与CC的创始人求证后获得的结果——如果美国Flickr上不是中文版的CC创用,那么就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应
CC现在被包装为一种潮流,但是这个潮流背后的真正用意,或者说,受益人是谁,我个人持保留态度
to:且听枫吟
虽然我想这应该不算是我的问题,资料是官方网站上来的。如果事实如且听枫吟所讲,我为我对此问题的态度向你道歉,非常对不起,在我查证不足的情况下对你的查证表示反对。
但对于所谓受益人,我也保留自己的态度。
非常感谢且听枫吟兄能来留言说明。
祝圣诞快乐~!